《安徽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(2023年6月)》
列入《名錄》的地塊應依法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、修復,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、修復無關的項目,不得作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。對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、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,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移出《名錄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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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入《名錄》的地塊應依法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、修復,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、修復無關的項目,不得作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。對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、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,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移出《名錄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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